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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2014年陜西省高考招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時間:2014-05-19 17:58:06 錄入:應序康 訪問:6068 次 字號:【

第九章  信息公開公示

    第六十三條  各級招辦、各普通高校、中學必須公開有關招生信息。

    省招辦負責公布招生政策、計劃、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guī)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tǒng)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shù)線、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各院校錄取最低分及位次、各錄取批次普通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yè)招生計劃;公示享受照顧政策考生的資格及照顧標準、普通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

    各縣(區(qū))招辦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縣(區(qū))、本校享受照顧政策考生的資格、高校提前單獨錄取的考生名單,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yè)和錄取優(yōu)惠分值等內容。

    普通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錄取新生復查結果;公示取得本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的考生名單。

    第六十四條  省招辦和普通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各縣(區(qū))招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

    第六十五條  各市、縣(區(qū))招辦,各普通高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試、錄取期間,必須向社會公開招生考試違規(guī)舉報信箱、電話及受理舉報的單位和地址,并按照國家信訪規(guī)定及時調查處理舉報問題。

    第六十六條  各市、縣(區(qū))招辦,各普通高校要加強招生信息管理,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第十章  招生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六十七條  陜西省招生委員會負責全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

    第六十八條  各市、縣(區(qū))人民政府要成立招生委員會。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兼任。

    招生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qū)招生工作。

    招生辦公室是招生委員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生委員會行使職權。要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干部。

    市、縣級招生委員會的職責:

    1.執(zhí)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結合本地區(qū)實際制定必要的補充規(guī)定或實施細則并向社會公布;

    2.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組織實施、紙質檔案建立、信訪以及其他工作;

    3.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科研、宣傳和培訓工作;

    4.保護考生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5.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xié)助有關部門調查本地區(qū)招生考試工作中發(fā)生的問題。

    第六十九條  普通高校招生機構、人員配備、工作職責按教育部要求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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